(一)、合法之住宿設施,如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、一般旅館(2455家)、民宿、
    露營地及公部門之教師會館、國軍英雄館、聯勤招待所、警光山莊、救國團之青
    年活動中心(山莊)及中正國際機場過境旅館等。

(二)、附設於合法住宿設施、交通場站及位於國家公園、都會公園、風景特定區、觀光
    地區、休閒農場、觀光果(茶)園、教育農園、生態教育館、水族館、文物館、美術
    館、博物館、森林遊樂區、海水浴場、動物園、形象商圈、商店街及其他遊樂(
    園)區等與觀光有關之餐飲消費。

(三)、提供國內旅遊相關服務之綜合、甲種、乙種旅行業。

(四)、休閒農場、觀光果(茶)園、教育農園、風景遊樂區、海水浴場、博物館、水族
    館、森林遊樂區、生態教育館、文物館、美術館、民俗技藝活動表演館(場)、
    國家公園、都會公園、動物園及其他遊樂(園)區入場券及門票等。

(五)、農特產品展售商店:合法住宿設施、休閒農場、觀光果(茶)園、教育農園、森
    林遊樂區、觀光酒廠、風景特定區、觀光地區、風景遊樂區、形象商圈、商店街
    及其他遊樂(園)區等範圍內之農特產品展售店。

(六)、紀念商品及手工藝品展售商店:合法住宿設施、休閒農場、觀光果(茶)園、教
    育農園、森林遊樂區、水族館、生態教育館、博物館、文物館、美術館、國家公
    園、都會公園、觀光酒廠、高爾夫球場、交通場站、風景特定區、觀光地區、風
    景遊樂區、形象商圈、商店街及其他遊樂(園)區等範圍內之紀念品或手工藝品
    展售店。
(七)、國內航空、鐵路、森林鐵路、公路客運、遊園車等客運運輸業及遊覽車、小客車
    、機車、腳踏車租賃費用及油料費。

(八)、遊艇、觀光潛水船、交通船、賞鯨船、海釣船及其他娛樂漁船之消費。

(九)、陸海空域之遊憩娛樂活動如高爾夫球、騎馬、浮潛、泛舟、飛行傘等消費。

(十)、國家公園、風景特定區、形象商圈及商店街。
   1.國家公園:陽明山、金門、雪霸、太魯閣、玉山、墾丁等由內政部營建署管轄
    之國家公園。
   2.國家級風景區:大鵬灣、日月潭、澎湖、馬祖、東北角、花東縱谷、東部海岸
    、北海岸及觀音山、阿里山、茂林、參山(係指獅頭山、梨山、八卦山)等由交
    通部觀光局管轄之國家級風景特定區。
   3.省縣市級風景特定區:例如十分瀑布風景特定區、石門水庫風景特定區等由各
     縣市政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之風景特定區。
   4.形象商圈:例如田尾花園公路形象商圈、角板山形象商圈等由經濟部商業司輔
     導之形象商圈。
   5.商店街:台中市精明一街、鶯歌陶瓷老街等十多處由經濟部商業司輔導之商店
     街。

轉載自國民旅遊卡官方網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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